1、征收三种不同类型的土地,其对应的平均补偿金额分别为:
水田,每亩9.9万元;
旱田,每亩5.3万元;
菜田,每亩15万元。
2、针对不同等级的耕地,其对应的平均补偿金额为:
一级基本农田,每亩5.8万元;
二级基本农田,每亩9.9万元;
三级基本农田,每亩15.6万元。
3、对于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而言,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为13.8万元。
4、如果是征收工矿建设基地、村民居住区、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那么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则为13.6万元。
5、而对那些闲置、荒芜及未被利用的土地,即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为2.1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