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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职务侵占罪

此罪行所指向的侵害客体为公司、企业或任何其他性质的单位享有的财产所有权。
值得我们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提到的“公司”,其内涵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设立,明确为不隶属于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同样地,“企业”的范畴也并不仅仅限于前述之例,而是进一步扩展到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具备特定数量注册资金以及一定量从业人员的盈利性质经济组织,诸如商店、工厂、酒店、宾馆及各式各样的服务性行业,以及各项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实体;
而对于那些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是经济组织,我们则统一称之为“其他单位”,其中包括集体所有制或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种各样的团体机构。
2、职务侵占罪这一严重侵犯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掌控、管理下的各类资产,这其中既包括实际占有和控制的现金(涵盖了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又囊括了那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依旧保有合法权益但尚未实际持有的资财,例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特定债权。
在“物权”的维度上,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既包括实物形态,亦包括无形价值形式,具体如厂房、电力、煤炭能源、天然气资源、工业产权等多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此,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是数额犯,也就是说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构成本罪。
最新修订: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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