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征地补偿之事宜,其标准可分为多个部分:
首先为房屋拆迁所能获得之补偿款项;
其次为相应的安置补偿费用;
再者则涉及到地上附着的青苗及相关损耗补偿;
最后还包含了对于拆迁所带来的损失评估后的补偿及可能出现的奖励金。
而在不同地区,具体的征地补偿政策往往源于该地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其他多种复杂因素的综合考虑。
国有土地使用权,顾名思义,即国有土地使用者依据法律法规进入土地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益。
这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丰富多样,如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等,其中通过有偿交换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亦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投资、抵押甚至遗产继承。
鉴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所需的考虑,国家有权征收国有土地之上的各类单位或个人房产,同时必须向被征收房产权属所有人(下文简称被征收人)提供合理且公正的补偿。
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决策民主化、程序正当性以及结果公开化这三大基本原则。
在征收决定程序中,负责做出此项决定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如下补偿:
其一,被征收房屋之价值补偿;
其二,由于征收行为导致搬迁、临时安置所产生的补偿费用;
其三,因征收导致损毁、停止营业等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还需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进行有效的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