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明确规定了一项罪行,即“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据此,我们不难理解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和印章罪大致的含义,它主要乃指未经授权非法制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违法行为。
这种未经合法程序产生的国家机关文件、证件、印章,无疑会对国家公信力造成极大的冲击,从而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针对该项罪行,我国刑法对于其处罚标准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满足了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他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还应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
若犯罪情节较为恶劣,那么便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相应的罚款处罚。
具体而言,何谓情节严重?主要包括诸如妨碍国家重要机关(例如领导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多次或大量伪造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因为实施妨碍公文、证件、印章的活动而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单位、团体荣誉声誉,或者给他们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等多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