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依据形式条文订立合同时,赋于形式条款的一方应恪守公平原则以确定双方
当事人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并施以适当手段以提醒对方关注那些对他们具有重要利益影响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条款;
根据对方的需求,向其进一步详细解释这些条款之含义。
赋于形式条款的一方若未能履行上述提示或阐明之义务,导致对方未觉察或未能理解对于他们具有关键利益影响的条款,那么对方是有权宣称这类条款并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