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尽量提供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的原件。原件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能完整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避免因证据不足产生纠纷。
(二)若只能提供复印件,需收集其他辅助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比如双方关于解除合同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或者参与协商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可以和复印件相互印证,增强复印件的证明力。
(三)在使用复印件时,可尝试让对方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如果对方愿意配合,这样的复印件证明力会显著提升,相当于获得了对方对复印件内容的认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备一定证明效力,但这种效力比较弱,单独使用时难以充分说明事实。
仅提供复印件且对方不认可时,它无法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是证据规则里的基本要求。
证明协议真实有效的最佳方式是提供原件,若只能用复印件,需结合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佐证其内容。
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优先提供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的原件,减少因证据问题产生的纠纷。
结论: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力较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建议优先提供原件,若只能提供复印件需其他证据佐证。
法律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仅提供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时,若对方不认可其真实性,该复印件无法单独证明协议的存在及内容。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需搭配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比如双方就协议内容沟通的聊天记录、知晓协议情况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能共同佐证复印件内容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因此,为确保协议的证明效力,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您在合同解除相关的证据收集或效力认定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
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虽具有一定证明作用,但证明力相对较弱,若仅提供复印件且对方不认可,难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建议优先提供原件或补充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根据证据规则,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仅持有复印件时,若对方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复印件本身难以支撑事实认定,容易导致相关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要证明协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提供原件。原件能完整呈现协议的全部内容、双方签字盖章等关键信息,直接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最大限度避免证据效力争议。
若因特殊原因只能提供复印件,需补充其他佐证材料。比如双方就协议内容沟通的聊天记录、知晓协议情况的证人证言、与协议相关的转账凭证或履行记录等,这些材料需与复印件内容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有效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及效力。
法律分析:
(1)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有一定证明作用,但证明力较弱,无法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证据规则,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若仅提供复印件且对方不认可,该复印件难以被采纳为有效证据。此时需要其他证据辅助,如与协议相关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佐证复印件内容的真实性和效力。
(3)为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得到认可,应优先提供原件。若因特殊原因只能提供复印件,需及时收集并保存其他能够证明协议内容的证据,以增强证明力。
提醒:
日常应妥善保管合同原件,若需使用复印件证明相关事实,需注意收集辅助证据形成证据链,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证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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