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这笔款项用于维护家庭共有的日常生活,那么理应被视作双方的共同责任,反之则应看作是各自的独立负担。
夫妇间的共同责任往往源于维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并在处理、运营、获取和支配
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引发了相关
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