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当事人通常无需返还彩礼以及三金。
然而若在离婚后出现特定情况,各方当事人都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索求退还彩礼,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类情况:
首先,当事人之间仅进行婚姻登记而未能真实地共度生活;
其次,男方一方在婚前主动提供彩礼以至于个人经济上承受较大压力。
尽管以上情形均满足返还彩礼的法定要求,然而这并不代表彩礼将会原封不动地悉数奉还。
在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来具体设定彩礼退还款项的金额,例如当事人双方实际共度生活的时间长度、是否曾经拥有子女、财产的运用状况、双方的经济实力、所赠予的彩礼金额大小、过错责任的大小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