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
家庭成员间有无形成抚育和教育关系的前提之下,不论其结果如何,继父母与子女之间均应以平等、尊重为原则进行相处,并严禁任何形式的虐待行为或者产生歧视现象。
对于那些尚未建立起抚育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而言,他们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
权利和义务,仅仅只能视为直接的姻亲联系。
然而,当亲子间已经形成抚育教育的亲密关系时,那么这对继父母子女双方便可以享受亲密无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所带来的种种权限,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他们相互之间构成了具有特定特色的拟制
直系血缘关系。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与继父母确立了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将他们等同于
收养的子女。
在此种情况下,尽管继子女与生身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会因为这种抚养关系的形成而完全终结,但是原有的联系并未因此削弱甚至消除,换言之,该继子女仍然应当与其生身父母维持原本的父母子女
权利义务联系,同样地,与此同时他/她还可以与继父母发展出新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利益共享以及责任互相分担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