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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承担女儿抚养费怎么做才好

若一方未能履行抚养孩子的责任,可以向审理案件的初审法院做出反应,初审法院将有权对于拒不遵循判决,回绝听从劝诫,拒绝接受教诲并依然坚持的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教育和正式的警告,促使他们回归到抚养儿童的正确轨道上来。
然而,如果针对这样的情况,有些人仍执意继续我行我素,对教育和警告无动于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中的一位当事人便有权力向初审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时,通常需要作为当事人的您向法院提交该申请。
根据我国《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明文规定:
对于已经具备法律效力,涉及支付赡养费用、孩子的抚养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都可以由法庭转移至执行部门进行执行。
这就是说,对于那些牵涉至赡养费、抚养费以及其他权益的有效法律文书,同样也是可以无需申请,而由法院依法自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
至于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从被申请者的银行储蓄或工资等财产收入中提取相应款项;
其次,对被申请人拥有的财产进行相应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同时也可以考虑将这些被封冻财产转交给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变卖以获得收益。
通过上述方式,我们期望能强制推动有责任的当事人行动,使他们能够积极主动地去执行抚养孩子的职责。《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新修订: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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