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透支与
信用卡诈骗罪之间的辩证关系需要明确的是,构成
冒充他人身份进行诈骗
犯罪的
行为人在主观层面须具有谋取他人财物之企图;
同时,他们有意占有透支款项,对还款事宜漠不关心或
无力偿还,其行为举止充斥着变本加厉地规避有关部门
催款的千般策略。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196条规定,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达到较大者,需面临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刑罚,外加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处罚;
若
数额巨大或实施犯罪过程中伴有严重情节,其
刑罚相应加重,即处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期间,并付出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代价;
而对于那些犯罪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或存在特别严重情节者,刑期将延长至十年以上,甚至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同样须支付高额罚金或是面临财产被没收的命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