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或
工程款项支付问题上,
承包商是具有优先权的。
此项优先权所涵盖的金额不仅包含了承包商为建设工程所需支付的工人薪酬及各种用于建材购买的实际支出,还囊括了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标准。
然而,这一权利并不包括未实现的盈利以及可能存在的
违约金部分。
此外,工程款项的优先权会优于后续可能涉及到该资产的
抵押权以及承租人或开发人员在办理
申请保全程序之后对该部分资产所享有的债权待遇。《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
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