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倘若被拘禁者患有精神失常或正在经历急性传染性疾病的困扰;
(二)抑或是正遭受着其他严重疾病的折磨,在拘禁期间很可能会出现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生活无法自理的状况,然而,若
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且有足够
证据证明其若不被控制将对社会造成危害时,则可不拘禁;
(三)对于正在妊娠期或是哺乳期且不满一岁孩子的母亲而言,也应得到相应照顾与关照。《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
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