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定处以死刑的罪犯,其上诉的过程会经历二次审判的裁决;
而未提出上诉申请的,将由高阶法院进行裁定并在此基础上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批。
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批准之后,在七个自然日内便需执行判决。
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当事人,在二年的期限内若无任何刻意犯下的罪行,该期限结束后将会被减免为无期徒刑;
假如确实存在重大立功行为,同样是在二年期满后,将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然而若犯罪事实被确认,并且属于故意犯罪,则需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复查并核准,届时将执行真正意义上的死刑。
若对死刑的立即执行做出裁决,还需要逐层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而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周期的长短往往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此外,法院也会在受收到执行命令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将执行命令转交给执行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