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父母于子女步入婚姻殿堂以前即已为他们共同购
买房产进行
出资,此时这笔资金理应被视作对各自儿女的个人
赠予,其归属权仅归属于子女本身,与子女婚后的伴侣无关;
其次,若子女在缔
结婚姻后,他们所倚赖的父母仍为他们共同购置了房产进行资助,在此情况下,这些出资应该被视作父母对儿女以及他们的伴侣的赠予,倘若日后子女选择
离婚的话,这部分资产则会被定位为
夫妻共有财产并予以分配;
最后,若是父母在子女婚后为他们共同购买了房产,同时父母曾有明确表示是将此房产赠予自家孩子本人,那么这种情形下,此房产就应该被划归至该子女单独所有的
私人财产范围内,而非归入夫妻共有财产之中,因此当子女日后决定离婚时,这部分资产将不会纳入婚产分配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