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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算不算服刑时间

取保候审算不算服刑时间
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但要想取保候审相关行为人是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相应的取保候审流程进行取保候审申请的,申请成功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应规定的。
2024-03-31 15:00:03 已帮助23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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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算不算服刑时间
依据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者,在判决实际执行之前,若先行受到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处罚,则该部分所占据的时间将得以折抵相应刑期。
然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此处所涉及的羁押表现形式仅限于拘留及逮捕,而不应包含取保候审在内。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取保候审期间并不计入服刑时间。
若被告人在接受取保候审前曾因其他原因遭受过拘留或逮捕,那么这一段拘留或逮捕时间将有资格用于折抵刑期。
首先让我们简要了解一下取保候审制度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具体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尚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出于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目的,责令犯罪嫌犯提供担保人或者支付保证金,同时开具保证书,确保随时听从传唤并按时赴约,不对其实施羁押或暂时解除其原先所处的羁押状态。
此项权力由公安机关进行实施和管理。
其次,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刑法》对于刑期折抵事宜的相关规定:
1.对于管制刑期的计算方法及折抵方法:
管制刑期的计算起点应自判决正式开始执行之日起算;
在此之前,被告人若曾遭到拘留或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则拘留或逮捕一天可对应折抵刑期两天。
2.关于拘役刑期的计算方法及折抵方法:
拘役刑期的起算日期也是从判决正式开始执行之日开始计算;
同样地,在判决正式执行之前,若已遭到拘留或逮捕,则拘留或逮捕一天亦可对应折抵刑期一天之数。
3.关于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办法与折抵方法:
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正式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
此前如遭受到拘留或逮捕,抵扣原则亦同上文所述。
在介绍完相关法律规定之后,接下来详细阐述办理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
1.被告人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之惩罚。
2.被告人有可能遭受有期徒刑以上相当严厉的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预计将不会对社会构成重大危害性影响。
3.因涉嫌犯罪而被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论其健康状况如何,只要正处于孕期或者育婴阶段的妇女,被起诉的可能性都不大。
4.若拘留时侦查获取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嫌疑人具有罪责,或者提请逮捕后因审核原因导致检察机关作出不准逮捕之决定,嫌疑人均有权申请复议或复核程序。
5.在嫌疑人被羁押监禁的案件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审理期限超时而无法及时结案,需要进一步展开侦查处理。
6.若嫌疑人已经被移交至检察机关提起检控程序后,由于某些原因致使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嫌疑人都有权利申请复议或复核程序。
最后,我们需要再次明确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应当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法机构批准,他们不得擅自离家到距离城市范围之外的地方去。
2.如个人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出现变动,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执法机构即程度报备。
3.当法庭需要传召他们出庭应讯之际,他们必须积极配合,及时到达现场。
4.不得妨碍证人交代事实真相的行为。
5.不得销毁、窜改证据或串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皆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如下禁止事项: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地方。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见面或者进行通信交流。
3.不得参与特定的活动。
4.必要时需将护照、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法机构暂存保管。《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赵荔律师收集整理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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