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指出,实施了
职务侵占行为并不必然导致
刑事责任的产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使用他们在职位上的职权,将所在单位的财产
非法侵占并成为个人所有,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话,才被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这就需要
司法机关依法进行
立案和追溯调查。
其次,我们需要理解的是,职务侵占罪中提到的“职务便利”,实际上是指
行为人以其工作任务和权力为基础,实际享有的对于本单位财物拥有以及处置的特殊优势地位。
在具体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
利用职务便利”这个要求时,需要采用双重标准,避免将其与普通的“借用工作便利”相混淆,以免错误地扩大
刑法法条的范围。
所以,可以说“工作便利”只是“职务便利”的一个更宽泛的定义。
尽管“工作”这个词汇包含的范围要更广于“职务”,但显然只有通过“职务”才能更准确地反映出行为人所具备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从而让其在职务过程中所获得的便利性更为突出和显著。
这对我们在判断什么算是“利用职务便利”方面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
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我们建议采取双重标准,即依据“身份”和“材料”两个因素来综合衡量。
进一步解释来说,行为人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方法,应该既包括利用他作为员工的身份,也应当有相关的
证据材料可以支持,例如由公司签署盖章的合同、收据等等。
相反,如果行为人仅仅凭借自己作为雇员的身份并借助其他手段就将财物占为己有,那么司法机关在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时候就必须更为慎重,需要深入分析其行为是否更符合其他
犯罪类型(比如诈骗罪之类)的特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