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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是确定征收了吗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是确定征收了吗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024-03-31 13:00:03 已帮助13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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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是确定征收了吗
1.尽管发布了征收启动公告,但这并不意味着将必定进行土地征收。
该公告只是作为土地征收工作的序幕,最终能否施行还需看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批结果。
若征收土地的方案获得批准,则意味着土地将正式征收。
2.当涉及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时,征收土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以书面形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布。
补偿方式大致可以分为货币补偿以及产权调换两种,当事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
此外,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我们还常听到保险式消费的术语——安置补助。
安置补助通常是按照户口数量提供的。
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工作的时候,我们应遵守《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依照户口人数(也是说按照户口)来发放的安置补助。
这意味着,位于被拆迁房屋中的户口拥有村民资格的成员,他们将会得到一定数量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住宅用地面积或是相应价值的货币作为安置补助。
总的来说,房屋征收所涉及到的补偿其实与户口并无直接关联性,真正与户口相关联的是安置补助。
也就是说,在进行房屋征收拆迁时,补偿更多地取决于房产本身价值,而非户口,然而安置补助则是侧重于根据户口数量来发放。
只有在针对集体土地进行房屋拆迁的案例中,才会出现按照户口人数来提供安置补助的做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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