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涉及的是一种多元化的侵害客体状态,不仅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同时也对他人的人身权利乃至其他合法权益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和危害,这便是本罪相较于
盗窃罪和诈骗罪等其他
犯罪类型所体现的一个重要特征。
本罪所瞄准的对象主要指向公私财物这一类具体存在物。
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的实施方式表现为
行为人采取各种威胁、要挟以及恐吓等恶劣手法,强迫被害者被迫交纳出其财物。
本罪的施加对象通常为广大一般的社会个体。
只要符合法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放置为本罪的主体范围之内。
此外,本罪在主观层面上必须表现为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持有的是非法强制夺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如果行为人并未抱有这样的意图,或者其索取财物的动因并非
违法的,例如
债权人为追回长期
拖欠未归还的
债务,可能会采用带有些许威胁意味的言辞,敦促
债务人尽快还款等等情况,此类局面都不会构成敲诈
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行为人运用了威胁或要挟策略,成功地侵占了他人的财物,便已然形成了敲诈勒索罪既遂的状况下。
若行为人只是单纯地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策略,然而并未使得被害者产生强烈的恐惧情绪从而交出财物;
或者在被害者虽然产生了惧怕心理,但却未能交出财物之时,都属于敲诈勒索罪尚未实现的阶段,可以理解为此类情况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