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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学校的侵权责任是在校学生人身侵权事故争论的焦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关系,而非监护关系。要解决学校侵权责任问题,我们必须将落脚点落到归责原则上来,针对不同类型的校园侵权事故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有两种,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侵权,二是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收到侵权的情况。
2024-03-31 09:00:04 已帮助16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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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在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诉讼案件中,若责任主要归咎于教育机构,则该校应作为独立的赔偿责任人。
然而,若由于学校疏忽管理或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而碰巧有学生为加害者,这时候,伤害的发生要归结于加害学生和其法定代理人,他们共同构成赔偿责仼主体。
在此情况下,学校并非过错方,但伤害的确是由加害学生全权负责引起的,因此,加害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应成为唯一的赔偿责任人。
假设学校和学生双方都不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根据公正诚信原则,学校和涉及事故的学生法定代理人可担任共同补偿责任主体。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教师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都被视为学校的行为结果,至于因教师施加虐待等导致的赔偿纠纷,应当由学校负起民事责任,其将作为唯一的赔偿责任人。
然而,仅当教师出于教学活动之外的缘由实施侵权行为时,他方才可能成为补偿责任主体。《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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