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
犯罪中止通常理解为:
在
故意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
犯罪人员由于自身意志或他人干预等原因,终止了
犯罪行为或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为了符合法律对犯罪中止的界定和判断标准,这类行为应具备以下三大要素:
首先,自主性,这一要素特指犯罪中止必须源自于
行为人自我意识或内心中相信其当时完全可以成功完成犯罪行为的主观判断,并且这种判断需基于个体本身的意愿而产生。
其次,时效性,也就是说犯罪中止什么时候才能正式成立。
依照中国现行
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中止的时间界定应该位于整个犯罪实施过程之中。
最后,实效性,即确保行为人在
犯罪预备或进行阶段,能从根本上自觉、彻底地停止犯罪行为。
在此期间,结束犯罪需要绝对充分且彻底。
而所谓的“彻底”,则强调行为人为制止危害结果发生所必需的有效手段的运用及其实际效果。
比如在
共同犯罪案件中,作为首要分子的被告人要想真正成立犯罪中止的法律事实,就不仅仅只需要其自身终止犯罪行为,同时还需做到有效引导或促使其他参与者(
共犯)停止
犯罪活动。
同样,在涉及侵犯
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必须既有消除对受害者财物财产切断的行为,也必须要有切实有效地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实际行动。
针对敲诈
勒索罪这一特殊类型的
盗窃罪中,由于嫌疑人与受害者关于侵犯财产的行为决策以及财产处置方式通常存在时间差,甚至部分行为人或是
受害人在空间上的认知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行为人事先与受害者约定取回被压制的财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行为人未能顺利拿走或放弃了取走财产的状况,然而此时受害者已经实际处置了自己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