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缔结之婚姻期间未久,或是由于索求财务导致另一方经济状况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给予财物的退还。
在涉及到离婚时,如果具体结婚时间较短,或是因为索取财务导致对方生活状况窘困的话,同样可以适度地予以退回。
针对取得的财物其本质究竟属于索取抑或赠与难以准确鉴别之时,应判为赠与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