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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无法对抗哪些权利

著作权并不能与肖像权名誉权相抗衡。
首先,关于著作权的获取途径,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实行注册取得制度;
二是实施自动取得制度。
其次,从广义上说,著作权实际上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所有组织对于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所拥有的财产性权益和精神性权益的综合概括。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著作权也常被简称为版权。
再次,具体到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它包含了以下几大类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一,发表权;
第二,署名权;
第三,修改权;
第四,维护作品完整权;
第五,复制权;
第六,发行权;
第七,出租权;
第八,展览权;
第九,演奏权;
第十,放映权;
第十一,广播权;
第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三,摄制权;
第十四,改编权;
第十五,翻译权;
第十六,汇编权;
第十七,任何属于著作权人应享有之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最新修订: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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