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双方分居期间持续了多长时间,在未经提前申请进行离婚诉讼的情况下,法庭是无权自动判定并强使夫妇解除婚姻关系的。
然而,若有一方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若夫妇二人因情感不合导致分居期已满两年,并且经过法庭调解仍未能达成共识,法庭将认定此种情况为感情破裂,无法修复,从而做出离婚的判决决定,无论对方是否对此表示同意与否,法庭均会依相关法律程序作出最终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