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针对市民恳求修缮出生日期的请求,我们将以严谨负责,尊重真相的态度进行深入的审核与评估。
对于任何一个试图修改其出生日期的人员,都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且要附带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所主张的年龄错误确实存在(例如,带有出生日期标识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等包含最早期出生日期记录的原始文件)以及相应的辅助证明材料。
在经过公安派出所认真仔细的调查核实之后,只有在满足上述标准并且获得县(市、区)公安机关或者设立市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颁证之后,才能正式受理和执行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程序。
值得大家特别关注的是,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规定中,公安机关严禁实施和批准所有关于干部出生日期的修缮请求,该项权力已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监管。《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