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依法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1)存在
重婚行为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
同居住;
(2)对另一方实施了
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对方及
家庭成员、遗弃未满独立生活年龄的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3)长期存在赌博、吸食毒品等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由于感情不合而自然
分居长达两年时间;
(5)其他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以及(6)若其中一方被宣告失去下落不明的权利能力,另一方此时发起离婚诉讼,应当得到法院的准许。
但需注意的是,在女性处于孕期、产后一年之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之内的时间段内,男方无权
主动提出离婚需求。
若由
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申请,或是经法院判断确实有必要而受理男方的
离婚诉讼请求时,均不在此项限制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