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方毫不知情的前提之下,若另一方私自买卖了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此种行为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亦即不知情的一方可据此收回已被出售的资产。
由于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二人均有权利且同等地行使对于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任何一方均无权未经对方事先同意而擅自处置这些财富。
然而,若第三人为善意受损购得该财物,其便无法再主张交易行为为无效,但不明真相的一方仍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请求。《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