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中,夫妻另一方所持有的私有资金通常会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合理分配。
原因在于这些款项往往源自于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积累获取的资产,故而可以被视为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这些私有资金主要源于以下类型的财产积累,那么在涉及到分离
析产时便不应当向法院提出分隔请求:
首先是原配偶在
婚姻登记前就已经拥有的
个人财产;
其次是非因
人身伤害或其他特定事件而获得的
赔偿或退赔支付;
再者是
遗嘱或是赠与合约中明确指出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此外,那些专用于日常生活中的特殊物品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单独划定归属的财产,同样不应被纳入到
夫妻财产分割的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