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能够全权处置甚至转让其旗下的部分或全部债权给第三方的事宜,宗旨是符合债权性质、不违反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操作,但若某项债权属于不宜转让的范畴、已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共识不应转让或受到法律制约而不能被转让,这些都是例外情况。
然需注意,即使双方当事人有过明确约定有关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条款,这也不妨碍善意的第三者权益,至于金钱类债权,倘若已经经过双方确认不可转让,则对于任何试图想要获取该债权的第三方来说都不受此限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