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次
债务法律关系中,本应由
债务人主张的到期债权,此时债务人并无
代位权可言;
相反,主要实施代位权的乃是债权入。
若债务人未能适时行使预期的债权或与其相关的从属权利,从而至使
债权人得以实现的到期债权遭受实质性不利影响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请
诉讼的方式,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针对特定对象所享有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其到期的合法债权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