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看守所内被关押约5至6个月之后,方能宣告犯罪者获刑。
然而,倘若案情较为特殊,犯罪者可能需在看守所中度过更长时间。
总的来说,涉及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主要涵盖以下三大环节:
首先,公安机构负责侦查工作,其刑事拘留权限最长为37天,一旦实施逮捕,侦查時限则固定为两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依法申请审批后可将期限延长。
其次,检察部门进行审查起诉,此环节的期限为一个月,若案件重大且复杂,经申请批准即可延长半个月。
另外,也存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构进行补充侦查的可能性,每次期限上限为一个月。
最后,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公诉案件,此过程应于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告判决结果,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有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必须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延长至三个月;
若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延期,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