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的三大关键性质,即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依据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申请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及实用新型务必拥有这三种特性,缺一不可。
尤其需要额外强调指出的是,此处提及到的“新颖性”概念,主要是指相关发明或实用新型并不处在已有技术范畴之内,尚未被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过专利方面的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