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首先依据立案先后顺序确定归属哪个行政机关管理。
若出现管辖权之争,各相关方应本着互相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如通过友好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可提请各自上级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裁定。
或者,双方也可主动向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直接作出管辖权裁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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