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论体系中,首要分子被定义为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活动中发挥组织、策划和指挥功能的犯罪分子。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首要分子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是在犯罪集团内部担任组织和规划角色的首要分子。
此类首要分子的犯罪行为往往在犯罪集团运作过程中体现出来,包括建立犯罪集团、策划犯罪集团的具体行动以及指导犯罪集团成员实施罪行等。
这类首要分子称之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之一;
第二类则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这是指参与人数达三人以上的违法行为,虽然其组织结构不如犯罪集团紧密,然而其中仍然存在着组织、策划和指挥者,他们对于犯罪过程的全局性和协调性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那么,犯罪集团需要满足哪些必备条件呢?首先,犯罪集团必须由至少三名成员构成;
其次,其组织形式应当相对稳定;
最后,犯罪集团在成立时必须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