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二人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之际,首先需要对其共同拥有之财产进行公正合理的划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所在地区的合法管辖机构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庇护未成年子女与女性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出最终的裁决。
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权益,如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也必须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期内曾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属各自主导,其中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长者、辅助对方事业等方面承担了较多责任,那么在离婚之时便有权利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诉求,而前者也有法定责任对后者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支付。
此外,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若原先的债务是用于满足共同生活所需的,那么这部分债务就应该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共有时效财产无法支付全部债务金额,或是财产所有权分别归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话,此时他们便需要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问题。
若双方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将交给当地法律机构进行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