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所允许采取的具体形式至少包含如下几种:
首先是书面形式,这主要涵盖了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以及传真在内的一系列表达方式;
其次是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技术手段,当它们被视为是书面形式的时候也应得到同等对待;
再者就是口头形式;
最后,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以便更好地适应各种情形和需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