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人违反了中国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所举办的学校或其他类型的教育机构将被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单位即时撤销;
同时,对其存在的违法所得,亦应当依法进行没收处理;
针对那些对此高度负责的主管领导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要依法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如果是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未经法定许可而擅自设立民办学校的话,他们将会面临县级以上相关行政机关的强制性整改要求。
对于那些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办学条件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依法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但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无法达到必要的办学条件,应立即责令停止办学活动,并且在对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认定后,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