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若出现下述任一情况,均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范畴,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律制裁,同时处以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金额不等的罚金;
若犯罪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同时将面临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处罚;
然而,对于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则会面临十年甚至无期徒刑的判决,以及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全部财产的罚没。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2)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来获得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4)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5)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向持有信用卡的人员出于侵占对方合法财产为目的,超出相关额度或期限透支消费,且在接到发卡行催缴通知后仍拒不还款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