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主要是指那些没有获得医生执业资质的人士从事医学诊疗活动,这种行为既包括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也涵盖了未经许可擅自开办诊所展开的诊疗活动。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仍然没有领取到开业登记证进行行医的情况,并不属于我们所定义的非法行医范畴。
此外,对于那些还没获得医生执业资格就开始非法行医的人来说,如果其酿成的犯罪事实涉及以下其中的任何一种状况,那么将被视为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1)对就诊者造成轻微程度的身体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并因此诱发轻中度的功能性障碍,抑或是造成中型乃至重型的身体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进而引发严重的功能障碍,甚至导致死亡事件发生;
(2)造成严重的甲类传染病传播、蔓延,或者存在显著的传播、蔓延风险;
(3)擅自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卫生保健材料、医疗器械,以至于这些因素严重损害人体健康;
(4)针对非法行医这一行为已经遭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两次行政处罚之后,仍然明知故犯持续实施此类行为;
(5)以及其他性质恶劣且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