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拾得他人
信用卡并实施取款行为而触犯
刑法的,若实际
涉案金额达到了我国刑
法规定的标准,即五千元及以上,便被判定为
犯罪,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
此类型的案件归类于
信用卡诈骗罪范畴之内。
此类行为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这一
违法行为的一个分支。
因此,只要涉案金额超过五千元这个下限,便可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
诈骗数额较大”的定义,意味着这个行为将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审理与判决。《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