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法领域的实践过程中,商标相似并不必然涉及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实际情况是,商标授权确权阶段所采用的商标近似的判断依据和标准,与商标侵权诉讼中所参照的准则不尽相同。
有时即使某一商标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被判定为类似商标,然而在侵权诉讼阶段却未必符合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