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手段,将公款擅自挪动至个人使用,并用于实施非法活动的情况下,涉案金额若达到三万元或以上,应当被视作构成挪用公款罪。
这是因为我国法律严格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是严重违反犯罪分子社会责任以及职业道德的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2、对于涉案金额在三百万元或者以上的情况,应当被视为该罪行中被定义为“数额巨大”的类型,从而被视为量刑情节之一。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即其所侵犯的客体,大部分涉及到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然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侵犯到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的安全与稳定。
因此,挪用公款罪所直接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在此过程中行为人会自然地占据并控制公款,部分甚至因此获取到经济利益。
然而,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相互关联但具备相对独立性的权益,所以无论是针对哪种权能的侵犯,都势必会损害到所有权本身。
虽然所有权受到了侵犯,但是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转移。
无论在什么样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或是合伙企业等组织结构内,只要存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私自挪用这些单位的资金,都应该被视为是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