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因“通过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不当手段强行
侵占他人财产”而涉嫌构成
抢劫罪的案件具有明显的以下几大特点:
首先,此类案件中的作案者通常会使用暴力、胁迫等极端手段来压制
受害人的反抗;
其次,使用这些手段旨在让受害人无法反抗从而可以任意获取他们手中的财物或者将其被迫交出来;
最后,
犯罪嫌疑人往往抱有对受害人身体健康构成威胁的主观意图。
相较之下,对于那些实施抢夺的案例来说,虽然其行为同样涉及到强制取得他人财产的性质,但这类罪犯在实施强有力行动时并无侵犯人身安全的明确意图,仅仅满足于抢夺他人的财产并据为己有。
因此,从行为力度上来看,抢夺与抢劫相比力度明显较弱。
另外,即便在实施抢夺的过程中有意无意间导致了受害人受到了一些损伤,由于缺乏伤害对方的有意为之,所以这些情况都不能够作为抢劫
犯罪行为来进行审判和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携带
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