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遗弃被
继承人之
受遗赠人而致其失去受遗赠权利者,通常情况下不得予以恢复。
然而,仅
继承权利存在恢复可能性。
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遗弃行为并因此丧失继承权者,倘若已表现出忏悔之意且得到被继承人谅解,或者在
遗嘱签订后被列入继承人名单之中,则该名继承人仍可保留其继承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