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婚姻自主乃我国《民法典》所倡导之基本理念及规则。
依据该核心精神,婚约及其缔结须合乎双方自愿。
与此同时,婚约的终结亦可依据成员个人意愿获得实现。
其次,在夫妻情感破裂且经第三方及法院调解后仍不能得到有效改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利许可相关当事方办理离婚手续。
这个则是在某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然而其配偶却持反对意见时,通过合法途径终结婚姻契约的严格约束。
此外,涉及的其他因素及情形还包括:
婚姻中任何一方因自然原因离世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宣告为逝者;
以及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婚姻契约无法继续维持等等。
这类状况一旦形成,都有可能促使相关当事方结束他们的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