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协议离婚时,一方可否选择不支付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法律上是允许的。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性的协议,约定由其中一方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并且这名抚养方也有义务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用。
然而,如果直接抚养方的经济状况和抚养能力无法充分保障子女生活所需的基本开支,或者这种不足会影响到子女的成长发展,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例外情况,抚养方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承担起孩子抚养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