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时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那些旨在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所涉及到的共有财产处置问题,两人当中的任意一人都具有完全的决断权限。
然而,若对于并非直接涉及到日常生活必需品之范畴内的重大共有财产决策进行处理时,夫妻双方则必须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的方式做出决策。
如果他人有合理的理由被说服认为此种行为代表着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表达,那么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就无权以未曾同意或者不知情为借口,去反驳善意第三者的主张。
以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情人的行为来说,他无疑侵害了夫妻彼此间的共有财产权益。
在此情况下,夫妻二人应共同协商以寻求解决之道,遵守尊重婚姻存续原则,任何一方都没有独自支配这类事务的权力。
未经许可就擅自将共同财产转赠给其他人,这种行为无疑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理应判定该类赠予行为是非法的,同时女方也有权利提出收回其实施前状态下的资产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