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如企业主任意擅自动用与公司相重合的资金,或者母公司毫无限制地处置其子公司的资产并掌控其资金往来,再至关联公司的成本完全由唯一的公司承担,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也全数转变为其他公司所有的财产等现象都可被视为是股权混同的具体表现形式;
此外,当公司实际运营所需的场地、核心生产设备以及办公基础设施与其股东及关联公司经营营运的场所过度趋同,将其财务印章进行混用时,也同样会被认定为是股权混同的直观反映,并由此导致公司债务承受连带法律责任负担。
机构混同则主要体现在母子公司和姐妹公司之间普遍出现的一种组织机构交叉现象,通过借鉴“两套牌子、一支人马”这样的运营策略,实现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等高管职位的迷失,人员相互兼任、统一调度,参与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人员共通使用相同的配置等手法;
甚至有些极端情况下,子公司根本无设立管理团队,仅凭母公司管理层即能成为其全权代表。
在业务混同上,这往往表现为公司与股东或关联公司间在主营业务、经营行为乃至交易模式等方面都呈现出高度混淆的状况。
具体来说,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和销售过程中的自主意识逐渐丧失,转而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中向其股东或关联公司寻求价格约束,从而使二者间的共同业务实际上操纵或执行由一方负责的情况显著增加。
再者就是人格混同,这不仅仅是单纯的面临民事责任的问题,更可能触及刑律风险。
当企业主借助于自身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地位,随意侵吞公司财产并擅自挪用它处或另作他用,除了要负起公司债务的连带法律责任之外,若情节严重已达到定罪量刑标准,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我们今天的商业社会中,如果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发生了混淆不清的情况,那么就意味着有必要尽快完成财产分割程序;
假如无法明确区分两者的产权界限,那么在承担侵权责任这个问题上就必须接受连带责任的约束,这恰恰也是法律法规早都给予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