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可撤销合同,乃是指在某些特定因素上不足以构成完整的合同要件之效力表现,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是否实际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依赖于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主动行使撤销权而决定。
因此,相对于完全有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呈现出相对有效的特质。
然而,尽管它不具备完全有效的保障属性,却也并非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相同性质。
只要享有撤销权的一方未明确行使撤销权利,那么在该期间内,合同的效力即可视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然而,依撤销权限理,一旦撤销权得到过多行使或实际执行,合同的效力将转为无效状态。《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