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五百零二十条之规,凡属无效条约之签署,即具有从签订那刻起失去其约束能力的控制效应。
同样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十七条的严格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宣告撤销或是确定理论上无效之后,行为人因该行为所获得的任何财富和资源,都必须如数归还给最初所有者;
若无法实现物质上的复原或已无征集复原的必要性时,则需进行等值价值的补偿。
如果行为方存在过失,则应向遭受损害的对方支付对应的赔偿金;
对于各方面均有过失的情况下,更应该各自负担自己应尽的责任。
除非法律特别有明确规定,则依从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五百零四十三天的明文规定,若某个民事法律行为仅是局部无效而并不影响其整体效用,那么这个被认定为无效部分的行为将依然保持其有效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